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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2022-11-21 13:05:33

来源:淮安公积金

阅读: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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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且尚未结清,在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设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的具体业务。



第二章 贷款启动与暂停

第五条 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情况,对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启停机制。

(一)启动条件

1.当个贷率从95%(含)以上下降至85%(含)-95%区间并持续3个月,可启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转公贷款业务;

2.当个贷率从85%(含)-95%区间下降至85%以下并持续3个月,启动全部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暂停条件

1.当个贷率从85%以下上升至85%(含)-95%区间并持续3个月,可暂停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或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转公贷款业务;

2.当个贷率从85%(含)-95%区间上升至95%(含)以上并持续1个月,暂停全部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对象应为原商业贷款主借款人及其配偶,且主借款人或其配偶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其他借款人、权利人不得以共同还款或对该套住房拥有所有权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业贷款未结清且未处于逾期状态;

(二)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商业贷款提前全部结清已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

(四)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八条 借款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不得将其商业贷款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贷款办理方式及流程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有带押转贷、先清后贷两种方式。

(一)带押转贷是指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已实现数据直联且已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商转公贷款资金划转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借款人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专用账户,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将商转公贷款资金抵冲借款人原商业贷款。

(二)先清后贷是指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与公积金中心未实现数据直联且未能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专用账户,借款人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借款人须先自筹资金提前全部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与借款人约定的账户。

第十条 借款人应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要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贷款银行签章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证明;

(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五)税收完税证明;

(六)借款人或配偶I类银行卡。

第十一条 借款人采取带押转贷方式办理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一)借款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全部结清贷款。

(二)原商业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向公积金中心出具《淮安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三)公积金中心根据《淮安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对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并由借款人填写《淮安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四)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办理贷款签约及抵押登记相关手续。

(五)公积金中心在确认担保落实后,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专用账户。

(六)借款人应在公积金中心贷款发放当日至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原商业贷款全部结清和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七)原商业贷款银行应在公积金中心贷款发放当日办理原商业贷款全部结清手续,并于10日内完成抵押权注销登记。

(八)公积金中心在贷款发放后,应通过商业贷款联网信息、不动产登记系统核验原商业贷款结清以及抵押权注销情况。

(九)如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应还本金后,再减去公积金中心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差额超过1万元的,借款人应在贷款签约前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前偿还差额部分。借款人持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差额部分还款凭证至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签约。

(十)如借款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至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原商业贷款全部结清手续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应将商转公贷款资金退回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全部结清商转公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采取先清后贷方式办理的, 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一)借款人持相关要件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商转公贷款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告知借款人先自筹资金提前全部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并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

(三)借款人持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与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签约及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公积金中心在贷款签约前应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核验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情况。

(四)公积金中心在确认担保落实后,发放商转公贷款至与借款人约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应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住房抵押价值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适时发布已实现数据直联并提供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名单以及商转公贷款启动、暂停相关公告。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五条 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按照贷款受理时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执行,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保留至千元。借款人采取带押转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应还本金后的额度,保留至千元。

第十六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照《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和差别化信贷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本规定据实提供商转公贷款证明材料、填报相关信息。若虚构事实、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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