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我县水产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文件)以及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苏渔政发﹝2016﹞1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我县淮河干流水域定期封湖禁渔时间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从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为盱眙县淮河干流水域禁渔期,所有渔船渔具一律撤出生产阵地,到指定地点停靠。
第二条 禁渔范围为盱眙县淮河干流水域,包括所管辖的淮河干流、入江水道水域,陡湖、七里湖以及与淮河干流相连的河沟湖汊滩涂等水域。
第三条 全年各种生产工具捕捞时间规定如下:
1.从6月30日24时起,许可定置渔具生产(钩、卡、花兰、丝网、虾笼、虾罾、虾墩等)和捞割水草作业。
2.从8月9日6时起,至翌年1月31日12时止,许可拖虾网生产。
3.从8月9日6时起,至12月31日12时止,许可秋季银鱼、毛刀鱼捕捞生产。
4.从10月1日6时起,至翌年1月31日12时止,许可拖网渔船使用网目大于5厘米的江网、连网、丝套网作业。
第四条 禁止捕捉、收购、贩卖青蛙、野鸭、獐鸡等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第五条 全年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密眼网(网目规格小于1.2公分)、药禽、闸口套网、机吸螺蚬、地笼网等。
第六条 管理办法
1.封湖禁渔期间,县农业农村局要认真组织好全县渔政力量,强化渔政监督管理。沿湖、沿淮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领导,协助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广泛宣传本通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落实各项禁渔措施。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封湖禁渔工作顺利开展。
2.凡准许作业的渔船,须在开捕前到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手续,否则不得从事渔业生产。
3.凡在我县渔业水域进行围网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渔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办理养殖证。
4.对违法捕捞,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渔具、渔船及吊销捕捞许可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县政府
编辑:俞小曼、张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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