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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2020-10-21 23:37:15

来源:自采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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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解决中低收入群体基本居住需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解决中低收入群体基本居住需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廉租住房申报条件:由去年的人均月收入1160元以下提高到人均月收入1220元以下。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对拥有盱城街道户籍[仅指盱城街道五墩、城南、城中、城北、果园、沙岗、石牛、宣化、新湾(原严岗除外)九个社区,下同]4年(含4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符合上述廉租住房申报条件的家庭给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维持人均16平方米不变,人均补贴额度为16平方米减去家庭现有人均住房面积再乘以每平方米补贴金额。租赁补贴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为8元/平方米,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为6元/平方米。居住公有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计算。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符合廉租房租赁补贴条件或拥有盱城街道户籍4年(含4年)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可采取租住廉租房的方式给予保障,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维持人均16平方米不变。原居住公有住房的,取得廉租房后,应将公有住房退还产权单位。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经济适用房申报条件:在城区(指盱城街道、太和街道、古桑街道,下同)及县经济开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2620元的家庭。
  (一)拥有盱城街道户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报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二)拥有本县非盱城街道户籍且在盱城街道或县经济开发区务工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房申报条件的,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非盱城街道户籍申报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必须提供申报人自申报之日起以前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职工社保证明,在分房期间,职工社保必须保持完整性及连续性。
  (三)为支持人才来盱工作、创业,提供人才保障用房。凡在盱眙县工作且获得“985工程”、“211工程”院校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获得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在盱城街道范围内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6平方米,不限户籍和收入标准,可按照保障内价格申请购买整套经济适用房。(本款规定的情形不受第四项规定的限制)
  三、扩大公租住房保障范围
  公租房保障范围包括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一)拥有盱城街道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620元,申请家庭在城区及县经济开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可以申请承租公租房。符合上述条件且年满45周岁的单身人员,也可以申请承租公租房。
  (二)在盱眙县工作且毕业未满八年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不限户籍和收入,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盱城街道及县经济开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可以申请承租公租房。
  (三)拥有本县非盱城街道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持有本县城市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在盱城街道或县经济开发区工作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620元,在城区及县经济开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可以申请承租公租房。非盱城街道户籍申报公租房的必须提供申报人自申报之日起以前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职工社保证明,在分房期间,职工社保必须保持完整性及连续性。
  四、明确保障对象
  (一)申请住房保障对象和申请人
  公租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住房保障对象原则上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申请人的配偶、无婚史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取得盱城街道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不得有营业性车、船(不包括三轮车、摩托车),廉租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不得有私家车,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私家车总价值不得超过8万元(需提供车辆购置证明,根据使用年限每年折旧10%)。
  (三)家庭成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工作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房。
  (四)家庭成员有营业、商业用房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家庭成员有注册公司等经营实体(认缴金额超过5万元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不得拥有注册公司等经营实体。
  五、特殊人群保障
  (一)房屋征收家庭
  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房屋棚改(征收)安置家庭,可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二)城市重残家庭
  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且拥有残疾证(残疾1至4级)的家庭可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三)退役军人家庭
  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转业士官、退役军人、伤残军人可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四)在职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庭
  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且在我县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家庭可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五)离婚家庭
  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离异且有法定抚养子女的家庭,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六、合理核定经济适用房销售和公租房租赁价格
  经济适用房保障面积标准每人26平方米,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商品住房价格根据市场销售情况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县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自行确定销售价格,但不得低于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共有产权房配售价格按照淮政发〔2014〕132号文件的规定,依据县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的价格下浮10%。
  七、实物配租租金减免标准
  拥有盱城街道户籍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公租房保障家庭中,保障人口为2人及以上的,家庭成员都持有残疾证(残疾1至4级),除收入因素外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按廉租房标准进行保障;保障人口为1人的,承租人持有残疾证(残疾1至4级)或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除收入因素外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按廉租房标准进行保障。
  注:保障家庭成员中有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含退休)人员的,不享受以上租金减免政策。
  八、加强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深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县政府成立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保障房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协调推进全县保障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二)明确职责
  盱城街道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保障房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县民政局主要负责核查廉租住房(含补贴)低收入家庭的经济状况,并出具核查结论;县公安局主要负责核查保障房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车辆和户籍信息,并出具核查结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核查保障房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信息,并出具核查结论;县人社局主要负责核查保障房申请家庭成员养老保险信息,并出具核查结论;县房屋征收办主要负责核查保障房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安置信息,并出具核查结论;县税务局主要负责核查申请家庭成员所得税缴纳信息,并出具核查结论;县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核查申请家庭成员工商登记信息,并出具核查结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核查申请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信息,并出具核查结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负责对违反规定获得和占用保障房行为的处罚工作;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保障房摇号现场的公证工作;县现代信息中心、县电视台主要负责保障房政策宣传和公示工作。
  (三)强化退出机制
  对已经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承租家庭应随时配合住建局对其信息核查;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伪造签名,虚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故意拖欠公租房租金或强占保障房及配套用房等违反保障房管理办法的行为,可由产权单位直接断电断水,列入诚信名录,依法进行清退;空置六个月以上未缴房租的,由公安、城管、街道、物业及住建局共同对空房进行集中清理;对拒不退出家庭,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退,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严格执行审计规定
  所有保障房申报、审核、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符合审计要求。棚户区改造中的保障房申请统一由县征收办确认汇总并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明确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推进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旨在通过对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管理,依此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并在全县范围内实行信用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一)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的管理对象。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申请人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均为信用主体,接受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失信行为的管理与惩戒。各信用主体在申请住房保障时,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以告知承诺书的方式,告知其在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违反承诺将接受失信联合惩戒。
  (二)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的管理内容。各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具有故意隐瞒申请人信息违规申请、损坏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损坏保障性住房小区内配套设施、不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接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失信行为管理。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按主体分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失信行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失信行为,按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见附件2)。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先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再依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对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其中,经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信用黑名单。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本通知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盱眙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2、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xlsx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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